北京卓良模板有限公司

北京卓良模板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02民初1018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万华节能(烟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耀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娟,山东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卓良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聚源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志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德,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万华节能(烟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卓良模板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2019)鲁0602民初1018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卓良模板有限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6万元。本院又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2019)鲁0602民初10180号之一民事裁定续冻。解除保全申请人万华节能(烟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卓良模板有限公司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16万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财产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卓良模板有限公司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16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晓霓
人民陪审员  李红艳
人民陪审员  宁雯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