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02民初10180号之一
申请人:万华节能(烟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耀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娟,山东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卓良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聚源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志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德,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曾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2019)鲁0602民初10180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卓良模板有限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16万元。现申请人以冻结期间即将届满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继续冻结上述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卓良模板有限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16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则本院视为申请人自愿放弃继续保全上述财产的权利,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陈晓霓
人民陪审员 李红艳
人民陪审员 宁雯静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