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祯祥路桥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23民初1360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3年7月9日出生,甘肃省定西市人,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男,汉族,1984年6月1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住榆中县。

被告:**,男,汉族,1982年11月8日出生,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

被告:河南省祯祥路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219号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0621759Q。

法定代表人:黄湖滨,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祯祥路桥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南省祯祥路桥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省祯祥路桥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13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金杰华

人民陪审员  张润兰

人民陪审员  周 燕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赵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