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祯祥路桥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省祯祥路桥科技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3民初15952号
原告:河南省祯祥路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219号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0621759Q。
法定代表人:黄湖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盼盼、王发新,河南聚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区人民街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54273L。
法定代表人:邓福阳,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7年8月17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李中政,男,汉族,1990年11月24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巩义市。
原告河南省祯祥路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李中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南省祯祥路桥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祯祥路桥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祯祥路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39元,减半收取2219元,由原告河南省祯祥路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剩余2220元退还原告河南省祯祥路桥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员 李 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闫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