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财保31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省祯祥路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219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黄湖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凤,四川高扬(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申请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熊国斌。
申请人河南省祯祥路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2496108.86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我院在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河南省祯祥路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账户41×××00内存款以2496108.86元为限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河南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66×××11内存款以2475298.68元为限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为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张奇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