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3执221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省祯祥路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湖滨,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省祯祥路桥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9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9)豫0103民初122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省祯祥路桥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河南***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我院提交撤案申请,申请撤销(2020)豫0103执221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103执22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鹏飞
审判员 李 靖
审判员 朱 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梦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