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祯祥路桥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某某同建筑劳务公司与河南省祯祥路桥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3执保3389号
申请人:河南***同建筑劳务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省祯祥路桥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河南***同建筑劳务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祯祥路桥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03民初12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祯祥路桥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71074.8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 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靳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