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786民初160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10月21日出生,现住山东省单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2月23日出生,现住昌邑市东方家园南区。
被申请人:潍坊建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新兴街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潍坊建昌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