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05财保314号
申请人:徐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徐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4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申请人徐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为其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保单保函作担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4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徐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待结案时确定。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