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305民初10号
原告:***,男,1966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市贾汪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男,1973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原告***与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