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305民初1141号
原告:***,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市贾汪区汴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泗洪县。
原告***与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免受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