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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05民初2778号 原告:张某,女,1989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多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埇桥区。 原告张某与被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5日立案。2024年7月4日,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冯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