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05民初2778号
原告:张某,女,1989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多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埇桥区。
原告张某与被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5日立案。2024年7月4日,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冯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