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某某与重庆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8民初7817号
原告:汤某某,男,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县。
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不详。
被告:重庆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职务不详。
原告汤某某与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汤某某在2025年6月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48元,减半收取计624元,由原告汤某某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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