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港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5民初3751号 原告:重庆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金竹村龙井榜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9712405XR。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乾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开大道15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257485。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董事长。 被告:重庆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30030253。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重庆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原告重庆某租赁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重庆某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31.6元,减半收取1415.80元,由原告重庆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