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展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展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791民初36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永升钢管租赁中心,住所地:江西省赣州蓉江新区潭口镇潭口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04MA37GM3Q89。 经营者:***,男,1971年9月24日生,回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江西展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茶山路2号(商务大厦)0112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063471408P。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永升钢管租赁中心与被申请人江西展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2020)赣0791财保6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江西展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20041.94元的银行存款(户名:江西展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赣州银行滨江支行,账号:28×××31;户名:江西展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赣州银行银河支行,账号:28×××04)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永升钢管租赁中心于2021年5月13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永升钢管租赁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展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20041.94元的银行存款(户名:江西展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赣州银行滨江支行,账号:28×××31;户名:江西展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赣州银行银河支行,账号:28×××04)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