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展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永升钢管租赁中心、江西展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91财保61号

申请人: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永升钢管租赁中心,住所地:江西省赣州蓉江新区潭口镇潭口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04MA37GM3Q89。

经营者:郭志元,男,1971年9月24日生,回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美兴,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慧,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江西展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茶山路2号(商务大厦)0112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063471408P。

法定代表人:黄为经。

申请人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永升钢管租赁中心诉被申请人江西展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永升钢管租赁中心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展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320041.94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已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县营销服务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函号:PZPP20360107250000000011)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永升钢管租赁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西展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20041.94元的银行存款(户名:江西展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赣州银行滨江支行,账号:28×××31;户名:江西展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赣州银行银河支行,账号:28×××04)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陈佳煜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林燕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