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21民初165号
原告江西展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梅林镇茶山路2号(商务大厦)0112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063471408P。
法定代表人黄为经。
委托代理人李悦、赖贵发,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赣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杨仙大道人防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721MB19213546。
法定代表人萧志云。
委托代理人蔡万志,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展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赣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展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西展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展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江西展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廖静卿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罗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