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锦达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某建设有限公司、杜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0109民初8969号 原告:河南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任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男,1991年10月2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 第三人:王某,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本院在受理原告河南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某、第三人王某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某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杜某、第三人王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43.59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2,071.80元,公告费200元、邮寄费120元,合计2,391.80元,由原告河南某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剩余案件受理费2,071.79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夏依努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