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某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孔某、河南某有限公司、洛阳某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305民初9657号
申请人:洛阳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
法定代表人:车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西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西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孔某,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申请人:河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任某。
被申请人:洛阳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涧西)秦岭路卓阳科技园内西10米(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王某。
申请人洛阳某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孔某、河南某有限公司、洛阳某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洛阳某乙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孔某、河南某有限公司、洛阳某甲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洛阳某乙有限公司已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某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孔某、河南某有限公司、洛阳某甲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