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豫1381执104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任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邓州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邓州市陶营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
关于河南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邓州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邓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豫1381民初89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3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5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5年3月21日、4月19日、5月7日、6月23日、7月28日、8月2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被执行人在网络支付机构、金融机构有银行账户,我院于2025年9月15日依法提起冻结,但均为冻结失败状态,反馈结果为政策性资金账户不允许冻结。
2、被执行人在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注册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在证券、保险等部门无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5年3月21日到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在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档案室有位于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陶营乡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8)邓州市不动产权第XX号】,已依法予以查封,但系轮候查封;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因不动产为轮候查封,不要求法院处置查封房产。
查封期限三年,自2025年9月19日起至2028年9月18日止;查封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查封的,申请人应在查封届满前三十日内提交书面继续查封申请。
四、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邓州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五、2025年9月1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邓州市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六、公司在执行系统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有18件,其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4件,终结执行9件,执行异议3件,执保1件,正在执行1件。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