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晋0321民初686号
原告:***,男,1950年11月18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张庄镇上马郡头村,身份证号1403211***********。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泉市致诚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河南锦达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林州市茶店镇西峪村昌盛街7号,身份证号4105211966********,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7年10月8日生,汉族,长治市平顺县人,现住阳泉市义井桥河坡电厂西海翼物流园南2号楼,身份证号1404251***********。
原告***与被告河南锦达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