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民终15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郑州中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工业园区同兴街西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697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锦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采桑行政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87062744G。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郑州中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锦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3)豫0103民初4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中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缴纳二审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郑州中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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