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581民初9926号
原告:安阳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阳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安阳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78.90元,由原告安阳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