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东耕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盘山县吴家镇人民政府与被上诉人盘锦东耕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11民终1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盘山县吴家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盘锦东耕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盘山县吴家镇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盘锦东耕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盘山县人民法院(2017)辽1122民初1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盘山县吴家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盘山县吴家镇人民政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盘山县吴家镇人民政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904.00元,减半收取3,952.00元,由上诉人盘山县吴家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