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105民初2383号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11号海阔天空国瑞城(S5地块)B座办公楼11层B1103房、11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74273926N。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隆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梅川镇驿垴上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5570103964。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海口长信吉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滨海西路长怡路长信海景花园综合服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6651182576。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与被告湖北隆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口长信吉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于202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应收25元(已减半),实收943元,由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负担。多收取的918元退还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