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271执2047号
申请执行人:三亚楚祥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MA5T2Q389Q),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水蛟村木棉小组***建自建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隆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5570103964),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梅川镇驿垴上12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三亚楚祥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隆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琼0271民初13989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文书,一、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截至2025年2月10日,原告向被告提供“亚龙湾第二通道”项目水泥管材料,原告供货金额为1518382元,被告已支付货款1103770元,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14612元,以及截至2024年11月11日的利息13175.29元、案件受理费3858.41元、保全费2658.94元、保函费1000元、律师费52778.73元,上述费用合计488083.37元。原告同意减免37471.37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450612元。双方均同意按450612元,由被告分三期支付给原告,具体支付时间为2025年2月20日前支付150000元,2025年3月30日前支付150000元,2025年6月30日前支付150612元;前述款项,若被告任一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则被告构成违约,无权享受减免金额,原告有权以488083.3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标准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且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一次性偿还所有的欠款本息、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经核实,被执行人于2025年1月29日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0000元,本案剩余全部款项为394707.91元(含本金388083.37元,利息889.94元,执行费5734.6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线下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94707.91元。
本院认为,应将到账案款扣除执行费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到账案款394707.91元中的388973.31元支付至申请执行人三亚楚祥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账户,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剩余5734.6元支付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以缴纳本案执行费。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