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105民初152号
原告:广州市XX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东路257号之一609室(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55239401X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湖北隆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梅川镇驿垴上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5570103964。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XX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隆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原告广州市XX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XX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XX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28元,减半收取计2064元,由原告广州市XX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