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隆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汝与湖北隆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穴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82民初15号 原告:**汝,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穴市石佛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隆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梅川镇驿垴上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557010396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武穴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北川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MA4940FE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益国,湖北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汝与被告湖北隆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穴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日立案。原告**汝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汝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庆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