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82民初15号
原告:**汝,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穴市石佛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隆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梅川镇驿垴上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557010396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武穴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北川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MA4940FE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益国,湖北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汝与被告湖北隆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穴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日立案。原告**汝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汝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庆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