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天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天骏纺织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82执111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天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州市天骏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天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州市天骏纺织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豫0182执11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