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民终24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甲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平区。
法定代表人:姚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乙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汤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乙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2023)浙0113民初9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原审法院于2024年2月7日向甲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甲公司应在指定期限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58元,逾期未缴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但甲公司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甲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鲍***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