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4民初6078号
原告:杭州莱茵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福路2号2幢北楼3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5551959218。
法定代表人:汤传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琴芳,浙江保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泽伟,浙江保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绿洲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白杨街道阳光星城1幢7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67986383X5。
法定代表人:汪正法。
原告杭州莱茵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绿洲物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杭州莱茵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莱茵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慧军
二O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张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