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赣0502执保2286号
申请人:新余市某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09月0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846317.3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46317.3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