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渝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新余市某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赣0502执保2286号 申请人:新余市某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09月0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846317.3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46317.3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