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渝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执保2613号
申请人:新余市渝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余市渝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或有关单位收入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