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渝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新余市渝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武某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执2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余市渝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河下镇礼泉村委五亩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6106808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光谷大道国际企业中心三期锦丰楼A座5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758174610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新余市渝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1)赣0502民初6566号民事判决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并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金额106611元,截至2022年3月22日已执行到位0元。本院于2022年3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