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渝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新余市渝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执保1147号之一 申请人:新余市渝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河下镇礼泉村委五庙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6106808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女,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奉化县人,住江西省新余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申请人新余市渝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作出(2022)赣0502执保1147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新余市渝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新余市渝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钟 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