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执保1147号之一
申请人:新余市渝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河下镇礼泉村委五庙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6106808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女,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奉化县人,住江西省新余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申请人新余市渝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作出(2022)赣0502执保1147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新余市渝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新余市渝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钟 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