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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822民初3536号
原告:*蔚成,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峡江县。
被告:江西省子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广丰区下溪街道王洋大市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553504962W。
法定代表人:邵子成,系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峡江县。
原告*蔚成与被告江西省子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同日,原告*蔚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蔚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蔚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51元,由原告*蔚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曾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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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