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子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省子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822财保458号
申请人:肖蔚成,男,汉族,住址:峡江县。
被申请人:江西省子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553504962W。法定代表人:邵子成,总经理。住所地:上饶市广丰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址:峡江县。
申请人肖蔚成与被申请人江西省子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肖蔚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省子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等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子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6757.58元或查封其他等价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