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5)湘3101执保405号
吉首市凯旋建筑器材租赁部、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吉首市凯旋建筑器材租赁部申请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经申请人吉首市凯旋建筑器材租赁部书面申请,本院于2025年5月14日作出(2025)湘3101民初17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8173.18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25年5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5年5月14日对被申请人发起司法网络查询,并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实际冻结被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8173.18元(冻结期限为2025年5月21日至2026年5月21日),至此保全案件办理完毕。根据《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25)湘3101民初1747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结案;
二、申请人申请继续冻结的,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书面提交继续冻结申请。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