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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运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11民初9390号 原告:湖***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湖***司与被告五***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9日立案。原告湖***司于2025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6115元,由原告湖***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