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11民初9390号
原告:湖***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湖***司与被告五***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9日立案。原告湖***司于2025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6115元,由原告湖***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