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111民初2706号
起诉人: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2023年5月22日,本院收到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南昌想急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起诉人支付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于2017年3月27日签订协议以来,被起诉人对起诉人的网站进行建设与维护,因被起诉人在起诉人网站使用的其中一张图片归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所有(图号为:cpmh-53034b07z),起诉人被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告知识产权侵权,经起诉人与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调解后由原告支付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1000元人民币作为赔偿金。此张图片(图号为:cpmh-53034b07z)是被起诉人在起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的,根据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签署的协议中第三条第17点规定,被起诉人在建设和维护中的过错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责任。据此,起诉人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起诉人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追偿权纠纷,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签订的《网站建设协议书》中并未对双方因此协议发生争议时的管辖权进行约定。且被起诉人住所地为南昌市东湖区××路××号农机汽贸大厦陆楼606号,不在本院管辖范围,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 丹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