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惠博法执字第1622-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
被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奔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小金村龙屋组对门岗地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等4人与被执行人惠州市奔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四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博法民一初字第45、46、47、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11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惠州市奔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共54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10元。本院现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依法查得被执行人惠州市奔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龙华支行有存款。为顺利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惠州市奔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龙华支行的存款人民币54410元至本院执行帐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