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1322执89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8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
被执行人惠州市奔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罗阳镇。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惠州市奔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博罗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作出的博劳人仲案终字[2016]128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5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4981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75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全部款项,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博罗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作出的博劳人仲案终字[2016]1280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