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1971执4358号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奔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罗阳镇小金村龙屋组对门岗地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597463699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广东莞基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社区莞太路115号旺南驹大厦1号楼10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W5WU41F。
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奔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莞基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粤1971民初143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611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诉讼费755.29元。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均未查询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二)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以及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在期限内,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1971执318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