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浩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中浩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24执404-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浩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578417259U,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道团结南路12号西安国际人才大厦C座1301-1305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性,1987年03月08日出生,汉族,住周至县。 陕西中浩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周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124民初33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案件款1508409.56元及利息,诉讼费9458元,执行费17579元。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银行存款(冻结期限至2026年03月09日),上述财产需要续冻结(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交续冻结(查封)申请书。现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其撤销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陕0124执4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