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浩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贠改莲与陕西中浩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527民初792号 原告贠***,女,汉族,1969年12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白水县。 被告陕西中浩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团结南路12号西安国际人才大厦C座1301-1305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578417259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73年10月22日出生,住陕西省大荔县。 被告***,男,汉族,1973年8月9日出生,住陕西省大荔县。 原告贠***诉被告陕西中浩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贠***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贠***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贠***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贠***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