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527民初688-2号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白水县。
被告陕西中浩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
市高新区丈八街办团结南路12号西安国际人才大厦,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578417259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男,汉族,住陕西省大荔县。
原告***与被告陕西中浩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