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麦迪克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格瑞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执2113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麦迪克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里掌路1号院11号楼1层3单元101,2层3单元201。
法定代表人:高小峰,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6号1幢A-1413。
法定代表人:张钰彬。
本院在执行北京麦迪克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庞 松
审判员 韩毅强
审判员 方 岩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羽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