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麦迪克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麦迪克斯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立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8民初5902号



原告:北京麦迪克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里掌路1号院11号楼1层3单元101,2层3单元201。

法定代表人:高小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东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娟,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立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五里总部经济产业园112室。

原告北京麦迪克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迪克斯公司)与被告江苏立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立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麦迪克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翁东建、刘国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江苏立联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麦迪克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我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29万元;2、判令被告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8.7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12日,我公司与被告签订采购医疗设备合同,合同约定我公司向盘锦市中心医院发货,合同总价款34万元。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依约向盘锦市中心医院发货且设备安装、验收合格,但被告仅支付5万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

江苏立联公司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12日,江苏立联公司(买方)与麦迪克斯公司(卖方)签订《北京麦迪克斯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合同》(合同编号:xx),约定:买卖标的物为MEMRS-PACS医学图像存储传输系统V3.5,数量1,总价34万元;交货日期为合同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交货方式为卖方送货;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首付5万元,三个月内即2017年12月15日前再支付5万元,余款24万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付清;违约责任:若单方违约,违约方需向对方交纳30%的违约金;安装地点:盘锦市中心医院。

麦迪克斯公司提交的安装报告单及验收单显示:合同标的物于2017年10月16日验收完毕。

麦迪克斯公司提交的北京银行客户回单显示:江苏立联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麦迪克斯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审理中,麦迪克斯公司称其中5万元是本案合同项下的货款,另外5万元是编号为Mx号销售合同的货款。麦迪克斯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编号为Mx的销售合同,载明:2017年9月15日,江苏立联公司(买方)与麦迪克斯公司(卖方)签订销售合同,买卖标的物为MEMRS-PACS医学图像存储传输系统V3.5,数量1,总价34万元;交货日期为合同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交货方式为卖方送货;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首付5万元,三个月内即2017年12月15日前再支付5万元,余款24万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付清;安装地点为葫芦岛市中心医院。

另查明,江苏立联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江苏立联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麦迪克斯公司与江苏立联公司签订的《北京麦迪克斯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合同》(合同编号:xx)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麦迪克斯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其已履行交货义务,江苏立联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相应货款。现江苏立联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的行为显属违约,故麦迪克斯公司要求江苏立联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29万元及违约金8.7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江苏立联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江苏立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麦迪克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万元;

二、江苏立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麦迪克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8.7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260元(北京麦迪克斯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立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3478元(北京麦迪克斯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已预交),由江苏立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游晓飞



二〇二一年 四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王梓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