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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鹿泉区某某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10民初3369号 原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上饶市高铁经济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石家庄市鹿泉区某某管理中心,石家庄市鹿泉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鹿泉区某某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江西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204.48元,减半收取为23602.24元,由江西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