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6民初21740号
原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某。
被告:江西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某,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江西某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5年12月4日,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审判员潘玅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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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